案情
女職工傅某是一家機械制造公司的一名打磨工。某日,該公司車間維修工劉某在更換機器物品時,請求傅某幫忙擰螺絲。在此過程中,傅某手指被機器砸中受傷。
傅某認為,自己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(nèi),因工作原因?qū)е率軅瑧斦J定為工傷。事后,傅某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,傅某所受傷害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(guī)定,應該認定為工傷。機械制造公司對此不服,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分析
機械制造公司辯稱,傅某受傷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(nèi),但并非工作原因造成;其受傷是維修工劉某違章要求幫助導致,并不屬于其自身的工作內(nèi)容,不應認定為工傷。
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,雖然傅某受傷時從事的并非其本職工作,但她當時是在幫助同事劉某維修機器設備,從事的是與機械制造相關(guān)的工作,也屬于該機械制造公司的日常生產(chǎn)工作范疇。
同時,傅某的受傷并不是出于個人原因。公司固然沒有指派傅某去幫助劉某,但其仍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工作。因此,傅某幫助同事完成工作的行為應該符合“工作原因”這一要件。
依據(jù)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一)項規(guī)定,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(nèi)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
綜上,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法院最終駁回了機械制造公司的訴訟請求。